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浅谈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判定方法
作者:崇仪梅   发布时间:2014-03-19 15:27:42 打印 字号: | |

    毒品犯罪案件中,在缺乏主观要件或者说主观要件证据不足时,对主观故意的判断是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刑法学界有关学说,“主观明知”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自认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则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现时生存状况和社会阅历等情况,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明知。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毒品犯罪中的主观要件,或者说正确判断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可以围绕行为人的行为并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分析、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作者在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主观明知的判定方法。具体如下:
    1.从高度隐蔽的带“货”方式来看。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胸罩、内裤、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即使行为人不承认主观上的明知,但其对“货”的来源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2.从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来看。毒品案件中联系方式多为单线联系,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手机信息也成为毒品犯罪中进行联系的便捷方式。从破获的毒品案件来看,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毒品犯罪中的一些黑话、暗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广知化”。因此,审判人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生活环境、是否有前科及掌握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主观明知”。

    3.从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来看。有些案件的行为人将“货”放在没有人的地方,自己在附近观看,等候他人来取,一旦被抓,称不知为何被抓,也否认是其所放的毒品。此种情况,只要能证实毒品系该人所放,就可以论证其主观明知。有的案件行为人虽然称主观不明知其所带的是毒品,但称该物品是他人委托其从藏在隐秘的地方找出来后交给他人,此种情况,只要能证实该物品确系毒品,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4.从高额的报酬或不等值的运输行为来看。有的行为人虽然称不明知所带的是毒品,但称帮人带该物品到某个地方,可得到数千元或上万元的报酬,有的老板还另付运费并给其手机及手机卡以便联系。这种情况,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理,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的明知。

    5.从“货主”的查证情况看。毒品对一般人来说它既无使用价值、也无商业价值,但对毒品犯罪人而言就是巨额的财富。在当前查获的许多运输毒品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对从其行李中查获的毒品表示不明知,辩称行李是“老乡”或“朋友”委托。经侦查,如其交代的“老乡”或“朋友”无法查证或查无此人,就应当认定其辩解不成立,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6.从行为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来看。一些行为人本身就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正因为如此,此类行为人被查获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主观上的明知。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前科材料,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7.从行为人不正常的言行举止来看。如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等,行为人虽然辩称不知道其身上查获的或其丢弃的物品是毒品,但有证据能证实其逃跑或将携带物丢弃的,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