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人口流动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行为日益增多,从而引发的纠纷也剧增。
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结合案件审理,通过调研发现,此类纠纷存在以下显著的特点:
1、交易主体的多元化。此类纠纷不仅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而且也大量发生在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以及城镇居民相互之间;
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农村房屋买卖少量以口头方式进行交易,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还有一小部分则采取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形式进行;
3、交易时间发生的既往性。农村房屋买卖交易时间多发生在诉前二年,有的甚至超过了十年,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
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并对辖区内相关纠纷进行梳理归纳,该类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
1、合同订立不规范。农村房屋买卖有的只有口头约定或者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漏洞比较多,经不起推敲,容易引起纠纷;
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与成熟的城市房地产立法相比,农村房地产立法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规范农村房地产买卖的法规内容模糊,很大一部分依靠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不仅系统性差,而且存在矛盾、权责不清等问题,也导致了此类纠纷的增多;
3、利益驱动促使。由于房屋、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为有效处理此类纠纷,依法调节和规范农村房屋买卖行为,禹会区法院院建议: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诚实信用交易原则,增强交易各方的法律意识,减少故意毁约行为的发生。通过送法进村、进社区,并通过典型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传报道,加强农村房屋买卖治理的理论宣传,规范农村房屋的交易行为,增强人们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意识;二是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司法不统一现象。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处理作出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以便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加以正确引导,促使农村房屋交易规范化,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三是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履行职能,严把房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审核关,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