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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附带条款,如何应对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4-03-19 15:30:00 打印 字号: | |

    案例:2013年3月玛丽和李兵协议离婚。当时,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存款若干万元,双方协议一人要房,一人要钱,要房的人把房子卖掉后再给对方5万元。这些内容均写在离婚协议中,表述为李兵欠玛丽人民币5万元,该款项于李兵将房屋出卖得到全部房款后一次性付清。离婚后,李兵将房屋出售,买家付清了房款,李兵却迟迟不肯兑现给付5万元的承诺。玛丽多次找到李兵,李兵左推右推,并说房价下跌,卖房款比玛丽拿的存款还少,似乎有赖账的意思。

    问题: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附带条款,如何应对?

    解答:玛丽和李兵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就有法律效力了。协议中,关于待房子出售得到全部房款后给付玛丽5万元的内容,是附条件生效条款,对玛丽和李兵都有约束力。现在,李兵已将房屋出售并得到全部房款,所附条件成立,应当将5万元房款给付玛丽,李兵要拒绝给付,就是违约。玛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兵兑现承诺,给付5万元,法院会支持的。

    至于李兵卖房所得购房款是不是比玛丽离婚时拿的存款还少,这和离婚协议附带条件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的分割,是离婚时玛丽和李兵自愿协商确定的,法律上并没有一人一半的规定,谁多拿了一些,谁少拿了一些都是可以的。假如房屋多卖了几十万元,李兵在给玛丽5万元后拿的比玛丽多,玛丽也无权要求李兵增加给付数额。同样,即便李兵卖房真的亏了,他也不能推翻之前的承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玛丽5万元。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