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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罪是否就一定构成单位犯罪
作者:聂红梅   发布时间:2014-03-21 16:15: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胡某注册成立了某滤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在2012年底时在没有得到相关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假冒的“潍柴”、“锡柴”等系列动力燃油滤清器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90000余元。违法所得归其个人所有。

    【分歧】

    对于该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人胡某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本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完全代表公司的行为,就应构成单位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一)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上,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我们对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可以赋予单位一定的人格,即视其为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是单位的认识和意志是群体的认识和意志,是单位全体共同的或者是其决策层的认识和意志,这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集体意志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或是由单位内有权对本单位事务作出决策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是由单位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单位内任何个别成员的意志,非经上述程序转化成集体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单位成员的意志必须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和上升为单位意志,该案在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合。该案虽然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纯粹是胡某个人在执行一切事务,其他股东亦没有参与生产假冒产品,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体现了单位意志,也没有该方面的事实。(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单位犯罪的故意内容一般都体现为为单位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体表现在实施犯罪时获利归单位所有。单位成员实施犯罪如完全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所得利益都归其个人所有,没有证据显示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综上,该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