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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赡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庞珂   发布时间:2014-03-21 16:17:18 打印 字号: | |

    禹会区法院高度关注和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我院自2010年至2014年四年间,受理赡养案件21件,审结21件,其中判决3件,调解15件,撤诉3件,调撤率为86%,无上诉案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进入法院的赡养案件数量并不是很多,但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处理这些案件的难度却很大。当前赡养案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工作特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目前赡养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及难点

    1、提出诉求的多为体弱病残者和丧偶者。在21起赡养案件中,绝大多数提出诉求的老人为年龄偏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各种疾病。这些老人在年龄上岁数最大的87岁,最小的61岁,平均年龄都在75岁以上。且有50%以上丧失配偶。

    2、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不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据统计,我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反而在多子女家庭,存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形。

    3、涉诉被告文化素质较低。在要求承担义务的被告中,一个普遍问题就是他们的个人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律。

    4、请求物质、金钱扶助的比较多,要求在生活上照料特别是精神上慰藉的比较少。

    二、形成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1、法律道德意识欠缺。部分子女因为文化水平差,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弱,把赡养老人经济化、商品化,认为现在赡养老人是“不等价交换”,由于老年人晚年失去劳动力或者是患上疾病,有的患病老人甚至需要人日日夜夜守侯在身旁,所谓 “久病床前无孝子” ,时间久了,有的子女会把老人当包袄,害怕、淡忘、甚至是漠视对老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赡养义务。

    2、子女之间相互推诿。家中兄弟姐妹较多,之间相互存在依赖、推脱的思想,都怕吃亏,最终导致如同“三个和尚没水渴”的老人无人赡养的尴尬局面。从另一方面,老人在处理多子女相互间关系上往往也会存在 “厚此薄彼”的情况,视儿媳为外人,视女儿为自己人,经常在外人面前说这个子女好,那个子女不好,从而给了子女们相互间推卸责任的“理由”。

    3、财产分割的纠纷。有些子女把财产分割与赡养老人划上等号,认为在分家析产中,谁在财产分割中获益大,得的财产多,谁就该多尽一些赡养义务,甚至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向法官提出其承担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为家庭财产的分割,有的子女认为,放弃财产的继承,就可以完全免除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4、社会机制的不够健全。社会机制不够完善也是造成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金等社会保障外,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就不够完善,造成老年人晚年没有生活来源,经济上完全依靠子女,导致了农村养老难的诸多问题并进一步成为赡养纠纷的导火索。

    三、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律对策

    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因此,赡养老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也是法律必须保障社会和谐的根本。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诉讼主体上的完善。对被遗弃或被变相遗弃不能行动、不能表达的老年人的诉权可由当地基层组织代为行使。现实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因不能行动或不能表达长期被遗弃或被变相遗弃,子女们不闻不问,使他们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中忍饥受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本人根本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9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规定,赋予基层组织的诉权有利于保障不能行动或不能表达意思的老年人的权益。

    3、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法院在总结过去便民立案的经验,为赡养纠纷案件量身定做一套简便快捷的立案措施。首先是起诉状,对赡养案件可以口头起诉,第二,对必要的身份材料,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调取。第三,诉讼费用的预交,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案件直接实行缓交或免交,不需原告出具证明。

    4、注重调解作用。赡养案件大多因为子女多,子女之间相互推萎所酿成的纠纷,许多赡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往往不是老人与子女打官司,反倒成了兄弟姐妹间打官司,以本人的工作实际认为,以维系亲情为重点,充分考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采用多种方式,运用多种途径开展调解劝说工作来解决赡养问题是切实可行也是行之有效的。在调解实践中,我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叙述,全面充分的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真心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以诚心对待当事人,最终达到妥处纠纷的目的。我院近四年来所有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中,86%的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和构建设覆盖更为广泛,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为老人设立低保线,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优惠政策,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可以尝试在农村成立类似于家政服务队伍,帮助那些能从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但因为工作繁忙,尤其对患有老年病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照顾不过来的子女 ,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矛盾。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