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进行自由裁决的前提条件,因此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是我们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学界虽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着不同的描述,但是就其关键特点基本达成了共识,概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被定义为:“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司法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由于刑法体现出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的法定性要求的考虑,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要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把抽象的材料和证据还原成客观的事实,并作出具体的决断。刑事案件由于比较复杂,事实的还原势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法官的自由的裁量权就显的非常重要。而且在不同的案例之中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技巧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绝不代表法官的意志而是代表法律的意志,不是体现个人的情感而是体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绝不是绝对的自由,其根本依据还是法律,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必会受到充分的监督以免权利的滥用。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
(一)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审判中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审判人员在采纳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及证明标准把握方向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力。事实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经常体现在同一个案件的共同被告对于相同的犯罪事实有着不同的供述或者是在不同时间对犯罪事实有着悔供和翻供情形,这个时候就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事实予以认定。例如同样的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是基于自己吸食的目的而购买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对其定罪处罚,可是如果是为了贩卖目的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两罪的刑期有着很大的差距,贩卖毒品甚至可能被处以极刑。因此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就要十分的谨慎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贩卖目的”的唯一依据,即使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也必须要有至少一项具有独立证明作用的证据对该供述进行补强,否则是无法认定犯罪目的的。
(二)程序运作中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运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审判人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我国刑事审判人员在程序运作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基于程序法规定明确规定授权在适用时可以自由裁量和程序法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时需要依据案件的情况具体把握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比较容易操作,第二种情形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灵活把握。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如何操作。现在我们通认的做法应当允许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尽量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三)定罪中的自由裁量权
定罪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审判人员在认定刑法规定的定罪情节,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和数罪等方面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当在考虑如何定罪的时候很重要的是要把握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定罪过程中在两项或者多项罪名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就要放大两罪或者多罪之间的不同之处,把握住罪名最重要的特点进行甄别判断。定罪中出现自由裁量权主要基于刑法条文中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兜底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并且刑法规范用语具有一定的含糊性。这是由于语言自身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和社会生活自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犯罪。
(四)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
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审判人员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适用具体刑种和刑罚,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对量刑情节进行认定等方式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力。我国刑法对刑期的规定基本都是区间刑。因此就要求法官依据情节轻重和阻却事由作出裁断,得出判决。在充分肯定自由裁量权价值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利弊兼有的双刃剑,如果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者滥用,不仅无益于法律价值的实现,反而是法律价值和尊严的大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