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院办案难,这其中尤其送达难。由于经济的发展,当事人外出打工,经商离开住所地非常频繁,给法院的送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尤其在农村地区更加突出。
我国民诉法规定了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的关系。民诉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候的一个补充,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而不应该成为送达的主流或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工具。公告送达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益,若是没有公告送达制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又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那么原告的权益将面临得不到保护的危机,显然对于原告是有失公正的;反之若是滥用公告送达制度,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质证,仅仅凭着原告的一面之词而妄下判断,未免对被告有所不公。因此,应当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慎用公告送达。
对于我国的公告送达制度笔者有一下几点建议:
一、慎用公告送达。
要在确保公告送达为确实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行采用,也就是公告送达是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必须要求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甚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确保当事人下落不明证明的真实性。对于离婚案件只是就婚姻关系做出处理,对于财产问题因为可以另案起诉,可以不做处理,允许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创新公告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晓法院的送达,公告送达也不例外。也就是说送达的方式只是手段,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晓法院的送达。一般法院规定公告必须在国家级的报纸上刊登,笔者认为这是必须的但又是不够的。国家级的报纸具有权威性以及覆盖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有多少人会去注意那在报纸中间缝隙里的一点小公告呢?当事人阅读这样的报刊并看到有关自己的公告这种可能信不大,这种送达只是一种推定送达,是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承办法官应当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联系,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若是当事人有家人在家的,应当向其送达并告知其尽量与当事人联系,说明参加与不参加庭审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