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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孩子,能否反悔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4-03-24 16:39:53 打印 字号: | |

    案例:钱进和谭笑结婚后,刚开始感情还可以,可钱进却不好好珍惜,竟然背着谭笑有了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降到冰点。冷战一段时间后,二人都同意离婚,但又为分割共同财产吵得不可开交。在谭笑看来,钱进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应当少分,二套住房都应归她所有,但钱进坚决不同意,坚持要与谭笑平分房产,谭笑无法接受。双方商量来商量去,最终各让一步,未成年的儿子由谭笑抚养至成年,一套住房归谭笑,一套住房归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签好后,谭笑和钱进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想到,上三个月后,当谭笑要求钱进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时,钱进却反悔了,说房子还没有过户,他有权撤销赠与。现在,钱进不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要求和谭笑平分那套房子。

    问题: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孩子,能否反悔?

    解答:离婚协议写明把房子赠与孩子,虽然是一份协议,但也是一份赠与合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在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管哪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都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签订后,在赠与物所有权转让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钱进和谭笑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赠与的角度讲,钱进有权反悔,但从离婚的角度看,钱进反悔无效,不管他愿不愿意,都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这个把房屋赠与孩子的约定,究竟应该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呢?对此,合同法上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当适用婚姻法。钱进和谭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屋赠与孩子,协议生效后就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任何一方都无权反悔。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