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将案件执结。
2013年1月11日,余某因生意上流动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3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因余某生意亏本,无力偿还,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4万元。因余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余某在浙江省建工公司蚌埠电厂项目经理部有到期债权34万元,法院随即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送达了浙江省建工公司。通知书限定:浙江省建工公司必须在十五日内将其对被执行人余某所负的到期债权34万元汇入法院帐户,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建工公司蚌埠电厂项目经理部将34万元汇入法院帐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