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安徽某建设公司迟迟不肯出面解决该案件,于是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随后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次日,被执行人委托其会计到本院询问为何冻结其公司账户,并要求法院给其一个说法。这让执行法官觉得十分费解,执行法官之前曾多次与该公司人员沟通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该公司为何还会来讨说法。在随后的交谈中,执行法官才明白,原来该公司名下有多个挂靠公司,被执行人对其挂靠公司疏于管理,对公司公章的管理也不严格,这些挂靠公司随随便便就可以加盖公司公章。该案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挂靠公司引起,诉讼过程也一直是该挂靠公司以被执行人名义参与,由于挂靠公司资金紧缺在执行阶段就迟迟不出面解决问题。被执行人最近又对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公司快件的收发混乱,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亦查不出被谁签收,最终导致被执行人对整个案件竟完全不知情。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被执行人认识到虽然是其下属挂靠公司引起的纠纷,但是由于挂靠公司是以被执行人的名义从事交易并且加盖了被执行人的公章,被执行人应当对此事承担责任。该会计表示一定向公司领导反映公司目前管理中出现的漏洞,以此事为鉴,加强管理,增强法律意识,不让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目前,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较差,缺乏科学管理,常常因为不懂法为自身招来麻烦。因此,执行法官建议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常识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对公章和合同的管理,不要因一时的疏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