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因领走他人工资款后拒绝支付给他人,被执行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但如数归还代领的工资款,还支付了逾期履行的利息。
张小宁与陈大发系庄邻,两人2010年秋天相约至合肥市一建筑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与施工方结算工资时,张小宁将陈大发的工资款一并结算并领走。后陈大发多次催要,张小宁给付代领的工资款3000元,余款11000元拒绝偿还。陈大发于2011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宁支付代领的工资款,张小宁辩称双方有其他债务纠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小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大发11000元。
判决生效后,陈大发申请执行。张小宁采取躲避执行方式拒不主动履行,执行人员多次登门执行无果。今年因其房屋面临拆迁,法院向拆迁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手续,协助扣留、提取部分拆迁补偿款。近日,在拆迁补偿款发放时,法院及时提取了张小宁20000元补偿款,这其中除了应当支付的债务本金,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