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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动物伤人
--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4-04-11 10:54: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某日下午6时许,徐某被小区内李某饲养的狗咬伤,当即被送往解放军123医院进行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及针对性治疗,实际住院42天,共花去医疗费7634.57元。门诊随访:注意休养、加强营养,定期查狂犬疫苗抗体。因各项费用徐某与李某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对该动物伤人案件相关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简单分析。

  【评析】

  一、 动物伤人,系何种侵权?

  狗咬伤了人,狗主人的行为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法条,动物伤人的责任承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在动物独立伤人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2、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伤人免责;3、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行为有两种免责事由:一种系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一种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伤人,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除非狗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中,李某饲养的狗将徐某咬伤,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李某依法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李某证明是由于徐某自己的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否则就要自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三、动物伤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二是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一般来说,加害人只对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况下可以扩张及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关于民事侵权的赔偿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例中,李某饲养的狗将徐某咬伤,系侵害了公民徐某的健康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且徐某被咬伤后,会因出于对狂犬病的担忧而承担极大的心理压力,身心确实遭受到一定的痛苦,因此,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动物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发生。首先,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避免饲养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将招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其次,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亦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最后,要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