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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倍工资差额纠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4-04-11 16:46: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2年1月28日,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9日,徐某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0月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某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0月9日,徐某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2年1月28日至2012年10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通知书。徐某不服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双倍工资差额纠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分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进行了特殊规定,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其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特殊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从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法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

  1、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于自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已经终了,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也已明确,故自补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仅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次日起计算至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之前一日止,之后不再计算,故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已经明确,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之日,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开始计算。

  本案适用第1种情形,某公司与徐某于2012年10月5日补订劳动合同,故自2012年10月5日补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徐某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2年10月5日起算。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不到法院支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