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日15时3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皖CJY168号小型客车与赵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刮碰,致两轮摩托车倒地,将在一旁行走的王某某砸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某的左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并评定休息期为180天。。王某某出院后,将李某某、赵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在各自的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6778.14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1266.20元。
争议焦点:针对本案中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的问题,诉辩双方产生了极大的争议。被告认为原告王某某已是70岁的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告未能提供收入证明,原告属于被扶养人,不能按正常劳动力计算误工费,被告对此项费用不认可、不赔偿。原告认为,自己虽然已经70岁,但是身体健康,并且一直在家从事农业劳动,靠耕种田地和蔬菜种植销售维持生计,因此被告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年过70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损失关键是要考虑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某虽已年满70岁,其单独生活,在家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包2亩地,一直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且本次事故正是发生在其卖菜回家的途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辩称王某某的误工损失不存在的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支持了王某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