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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简 报
( 第 2 期 )
蚌埠市中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5日
市中院制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蚌埠市委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1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第二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蚌埠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首先提出总体要求。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提出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突出学习教育,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服务群众,突出领导示范,全面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认真落实“六个更加注重”要求。
《方案》明确了活动重点工作。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下大力解决 “四风”问题,推动作风进一步转变;下大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规范问题,推动司法作风建设;下大力解决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不足问题,推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下大力解决司法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
《方案》对关键环节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活动2014年2月下旬启动,集中安排在3、4、5三个月,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三个环节进行。并针对法院实际,在不同阶段,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活动成效。
《方案》公示了活动组织机构的构成。区分了责任要求,明确了任务标准,制定了奖惩措施。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方案》要求各党组织进一步丰富活动形式,创新活动载体,增强活动实效。
市中院成立党的群众
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中央和安徽省、蚌埠市委有关文件精神,2月7日,市中院正式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朱昌锐担任组长,纪检组长何军、副院长朱军、余慧、李永成,政治部主任崔静、执行局长朱超担任副组长,全体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中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指示和决定,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办公室成员既相互配合,又各自分工,在综合协调、信息宣传、调研联络、征求意见等方面明确职责,共同完成全市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所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