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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持生效判决书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4-04-21 14:58: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蒲某与年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日,蒲某与年某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项载明:“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男方给女方共同财产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离婚当日支付五万元,剩下五万元(有欠条)于2012年12月30日付清。……”。其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条 今欠到我与蒲农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费:五万圆整(50000元) 于2012年12月30日付清。欠款人:年春秋 2012、2、2 担保人:李大新”。

  法院判决:

  被告年春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蒲农侠欠款50000元;被告李大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大新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年春秋追偿。

  分歧:

  第一种观点:保证义务是依附于主债务的从义务,与主债务紧密相关。在诉讼程序上,债权人虽然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同时对主债务人和保证债务人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审理和执行时两个问题,即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在履行了主债务之后,因主债务归于消灭,执行案件了结,如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只能向法院另行主张,不能依据该生效判决执行向法院要求执行。

  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法定权利。为了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判决书中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可以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必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