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1年10月28日,社区居民20多岁的刘某到某文具公司上班,任成品车间操作员,企业与刘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初刘某怀孕,预产期2013年10月20日,要求休产假时,公司拒绝休产假,并要求刘某自动离职,否则开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按规定休产假90天并支付工资;二、补交社会保险(自2011年10月开始);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000元;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县劳动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如下:一、刘某享受产假90天,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公司按月发放刘某三个月产假工资,每月1500元。二、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从2011年10月起,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三、公司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6500元。
文具公司并没有履行义务,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风险提示:如若不履行法定义务,公司将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到时候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很快,被执行人就送来了执行款21000元,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