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1年11月,张某养鹅,使用的是杨某家的养鹅棚。 2012年4月13日下午15点许,张某在鹅棚内清理鹅粪,手持水管进行冲刷时,因电源线从鹅棚顶上脱落掉在手上,张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为189573元。
鹅棚的电源线路、锅炉、鼓风机、刮粪板、加温器等附属设施均由棚主杨某提供。通向鹅棚的电源线路是杨某通过申请,由供电公司提供的居民用电,是220伏的单相电。线路先由供电公司从李某家门口的电线杆上接引到李某家门东侧墙壁上的电表箱内,后由杨某从电表箱出线口接引到约100米外的鹅棚内的配电盘上,进入闸刀后,从鹅棚的顶端由东向西走向。
法院认为,杨某提供鹅棚给张某养鹅,无论张某是有偿的租用还是无偿的借用,杨某都应提供安全可靠的鹅棚,不应把带有安全隐患的鹅棚给其使用。张某在鹅棚劳动期间,因鹅棚照明线路从鹅棚上脱落,导致张某触电死亡,杨某应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一定的赔偿费用。张某使用杨某带有安全隐患的鹅棚养鹅,自身也应注意到安全防范义务,却没有注意到,导致发生损害后果,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给予50000元赔偿。综合本案过错责任,酌情由被告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3743.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受害人上有老下有小,申请执行人众多,且案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为了将案件尽快执结,执行员多方努力,一方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解。但是申请人态度坚决,不同意让步,法院只得查封了被执行人蛋鹅1200只,并采取了拘留措施。
在执行法官的高压态势下,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有所缓和,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