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庞某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育三子,均已成家,但长子对庞某不闻不问,生活主要靠其他儿子接济。
为了保障其老年生活,曾起诉长子至五河县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对有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有义务对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两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3年开始给付原告庞某夫妇每年1250元赡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赡养费。
判决虽然生效,但是被执行人一直避而不见,这给案件执行带来很大难度。由于被执行人在农村,家中有很多地,考虑到其粮食补贴账户每年应该有一部分钱,执行法官就到镇上财政所查询其粮补账号,然后到银行采取了查询措施,恰巧账户里有款1700余元。执行法官当即制定法律文书,经过签发后迅速扣划了执行款,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