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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不属法定的“持枪抢劫”
作者:刘晓龙  发布时间:2014-04-25 17:07:55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除了规定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之外,还以明示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刑构成,其中第七项为“持枪抢劫的”之规定。那么,作为抢劫罪之加重情节的“持枪抢劫”,是否只限于持真枪抢劫?换言之,对于持假枪抢劫的,其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对于这个问题,肯定论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其目的不仅在于严惩那些持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抢劫行为,也要严惩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威胁,产生巨大恐惧的抢劫行为。并且,从实践需要来说,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威胁,而持假枪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假枪很容易被误认为是真枪,而导致犯罪得逞。因此,对法条中的“枪”应作宽泛的理解。

  反对者认为,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所持的是假枪而非真枪,恶性要小;在客观上,持假枪的杀伤力无论如何也不能和真枪相提并论,持玩具枪等假枪抢劫,对被害人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并不构成现实的威胁,与普通抢劫并无不同,没有持真枪抢劫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或危害性。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持假枪抢劫不属法定的“持枪抢劫”。

  一、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持枪抢劫的最大危害在于,被害人在不交出财物的情况下,有可能受到致命的人身伤害,刑法中“持枪抢劫”情形正是针对这种十分严重的危害行为作出;而使用假枪抢劫,在客观上不可能借助枪支的功能给被害人施加伤害,其危害性远远小于真枪。

  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用语必须具有可预测性。将持“枪”理解为持“真枪”,是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决定的,因为刑法用语虽然有其自身的规律,但它同样要以生活中的普通用语或者大众认同为基础,对规范用语的理解不能脱离普通用语而作随意扩大解释。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