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如果行为人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属于正常借贷或拆借行为,当然不应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先将自有资金高利放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弥补自身资金不足的,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该笔资金注人流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而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转贷他人的,该怎么来认定?对于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在规避法律,从实质上只是颠倒了套取行为与转贷行为的顺序,由于货币是种类物,对于这种情形应该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有两点:其一,行为人用以高利放贷的资金的确是自有资金,而且行为人的借款确实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和数量使用;其二,行为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宏观上不会破坏国家的信贷政策,不会导致信贷资金投向上的偏差,从微观上看也不会影响贷款的偿还能力,这种行为与非法拆借行为没有实质差别,所以不应构成犯罪。
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当按高利转贷罪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根据常识我们知道,行为人只有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向金融机构贷款,而行为人既然有足够的资金向他人进行放贷,那就说明他不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呢?这说明其中必然存在利益问题,否则行为人不会做出这种反常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在高利转贷行为的基础上加入自有资金进行的一种变相处理,试图规避法律的制裁,而这些行为在本质上与高利转贷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分析这些行为,我们不难发现,无论行为人是将自有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利益,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弥补自身资金不足的,还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这笔资金注人流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而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转贷他人的,他的行为在主观意志方面都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实际很难具体分清放贷给他人的资金与从金融机构中获取的贷款是否是同一笔资金,即使不是同一笔资金,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这种行为实质上与套取信贷资金后直接高利转贷给他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只是多了自有资金做为一种媒介,同样也会给金融秩序带来很大的危害。
第三,如果对于这些行为不以高利转贷罪处理的话,很有可能引导行为人利用这种变相处理的手段,实施高利转贷的行为,来规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架空刑法中有关高利转贷罪的规定。
法律正义的特点、成因及其实现方式
作者:常照 发布时间:2014-04-22 19:03:19
法律正义是以法或者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或是包含着正义的法或者法律规范,兼有法和正义两重属性。法律正义融合了法和正义这两种要素,是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结合;是法定化的正义,是正义化的法。
(一)法律正义的特点
第一,法律正义是一种以解决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为特征的正义,是一种世俗化的正义。法律正义不是指所有的正义,只有其中部分可以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关系和事项的正义,才可以转化为法律正义;也不是符合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关系和事项的正义都可以转化为法律,其中一些高层次的伦理规范,如正直、善良品质之类,是不适宜转化为法律。
第二,法律正义依托于成型的制度形式,是法律规范的正义,以成型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正义方便传递人们的意志、为人所理解,更便于获取实效的正义,是正义中的有形正义。正义是抽象化的,很难找到一种有形的物质载体作为模板来记录,而法律正义往往具备一定的成文形式或者记录载体;正义一旦上升为法,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就有了一个确定的、更便于遵循的依据;法律正义与正义的区分其实就是法定化正义与纯粹正义的区分。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法定化的正义,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法定化正义则是法和正义相容和的正义;正义是道德认可和保障的正义,是以正义规范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价值的纯粹正义。法定化正义的具体体现有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刑法中的罪行法定等原则。
第三,历来人们都把法律看做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这显然与人们对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经由有关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的正义,是以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方式产生的,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强者,理应对社会利益关系做出合理、公正的安排。
(二)法律正义的成因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
首先,法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为其所追求所体现,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将正义引入法和法律制度之中,可以从内容上并进而从精神品格上保障法和法律制度成为良法美制。
再次,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与法的融合,可以使法获得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进一步得以张扬。一方面,一定时代具有潮流意味的正义观,可以成为驱动该时代法的总体精神品格和基本倾向朝先进方向转变的重大力量。另一方面,具体的正义观念的兴起,也可积少成多地促进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
最后,正义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在法不健全或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正义原则经常是法官据办案的一个重要根据,即便是法治国家或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环境,法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地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需求。生活中每每发生需要法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然而这种需要却不能获得满足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只能根据或运用包括正义在内的有关社会规范解决问题,以弥补法之不敷所需。法的正义价值是说法能够满足人们对于正义的需求,法能够实现人们追求正义的目的。
(三)法律正义的实现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体现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实现也必然历经一个从生成、创制到实施的过程。法律正义因而具体化为立法正义、守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等子项。综观而言,立法正义是一种位居源头的规范正义,也是界定权利与义务、赋予权力合法地位的分配正义,更关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守法正义与执法正义是法律运行中的正义,关注形式正义,注重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具体模式。司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铁闸,是纠偏纠恶的矫正正义,侧重于程序正义。他们共同构成法律正义的要素,彼此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1.立法正义
法律正义的先导立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源头,谈及立法正义,首先应分析一下立法的本质所在。[1]“立法是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立法也是对个人和组织在国家生活和社会中的义务或责任的法定的制度性确定。立法还是对所有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自由的范围所作的法定制度性界定。” [2]可见,立法的本质是一种通过权利与义务来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的制度,立法正义其实也是一种分配正义。结合当下中国的立法现状,实现立法正义,应着力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避免“部门立法”,实现立法的多元化。 例如:在法案的起草阶段,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特别是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吸取专家学者参加法案的起草,甚至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案;在法案的讨论阶段,公布法案文本供公民讨论,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第二,加大人权领域的立法力度,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关于立法对于人权的关怀,一方面要健全与完善人权领域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出台能够防范公权力滥用的法律。此外,要完善社会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第三,强化规范的净化能力,完善法的清理工作。立法主体应多元化,法规位阶要多级化,增加法律体系的自洁能力。
2.守法正义
法律正义的认同守法意味着整个社会要弘扬法旨,循法而行,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立法产品的自觉认同。守法正义的实现也不能仅仅限于理念上的认知,而应转化到依法办事的实践中去。一方面,要求民众要具有相对的守法观念,即作为一种基本社会道德义务,遵循与捍卫正义之法;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要具有绝对的守法观念,打造法治政府。只有政府带头守法,才能起到表率作用,培育起民众的法律信仰,营造法治社会的氛围。
3.执法正义
法律正义的实施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施行,法的生命存于法的运行之中。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制度向实践层面转化的动力,若执法无力,立法的目的就会落空。正义价值指导的行政执法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在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法律正义的精神和目的,以社会生活常理指导自由裁量活动。第二,在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下,遵循正当的程序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执法机关与人员要培育正义的价值观,即诚实守信,关心人权,关怀民生,保障民众的民主参与权。第四,严厉惩治官员的腐败,完善问责机制,坚持权责统一。
4.司法正义
法律正义的保障司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最后屏障,同样也是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将会丧失殆尽。在和谐社会视域下,司法正义理念具有四方面的内涵:第一,司法应坚持人权理念,成为公民维权的利器。司法正义的实现是建立在公民利益基础之上的,只有平等地关怀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纠正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补救受损的公民利益,矫正失衡的社会利益,才能形成公平的利益格局。第二,司法应有效惩治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第三,司法应成为制约公权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监督来制约权力。从中国现实的问题出发,司法正义应在四个领域发挥其正义的矫正机制:第一,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最艰巨的任务是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宪政的基础,也是确立司法正义的基石。第二,完善司法程序,保证司法权威。司法程序通过角色分化、对立意见交涉、公正地裁判来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此外,对判决的严格执行也体现了司法的权威。第三,推行责任机制,完善司法权的监督体系。责任机制与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表现为加大社会监督的途径:如网上直播庭审过程,接受公众监督;实行错案责任制度,追究枉法裁判行为。第四,提高法官素质,树立正义观念。法官是法律的人格化,法官群体的素质高低同样决定司法正义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