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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过关 客户定金得赔还
作者:李建成  发布时间:2014-04-30 16:50:1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预付款11000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家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文昌街的王某,本想在怀远县文昌街买一个门面房,开一间小店,于是就向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了一间,但在交房时发现门面房多处出现裂痕,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被告却一直不予答复,其法定代表人更是不予理睬,并拒不退还原告预付款。无奈,王某一纸诉状将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且在后期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违约。逐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购房预付款11000元及其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德以扬善,法以诛恶,市场经济需要法律保证才能在正轨上运行。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