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安徽省怀远县梅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梅梅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梅文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其丈夫焦负责经营。2010年7月间,该公司借银行贷款20万元。2012年2月梅文将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股权责任登记手续。同年3月 梅与其丈夫焦离婚。2013年元月,银行起诉梅梅公司,要求该公司偿还欠款,同时要求梅与其丈夫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股权已经转让,梅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焦是职务行为,该款应该由梅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 梅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梅与其丈夫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梅梅公司是一人公司,梅文是唯一的股东,在涉案期间,梅文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梅文应对梅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责任发生在梅与其丈夫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应当判决梅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梅与其丈夫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