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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排污害苦邻居养鱼 拒赔损失遭强执
作者:卞煌  发布时间:2014-05-06 14:21: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申请人顺利领到经济损失赔偿款49140元。

    申请人孙平某从2006年开始从事网箱养鱼。2009年至2010年间,申请人向涡河怀远县荆芡乡老河湾涵闸的七个网箱投入鱼苗,进行网箱养殖。2012年7月中旬,由于怀远县部分地区连降大雨,致使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排污沟通往涡河的水渠水位上涨。7月12日早晨,控制该水渠与涡河的老河湾涵闸开闸泄水,使某养殖公司排放至该水渠储存已久的猪粪污水排入涡河。当日8时许,位处老河湾涵闸口下游的申请人的七个网箱中的鱼开始陆续死亡。事故发生后,怀远县渔政管理站于当日下午16时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同时该站委托怀远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进行取样调查。

    2012年10月20日,怀远县渔政管理站对孙平某的损失进行了测算,本次事故直接渔业损失金额为98280元。11月10日,怀远县渔政管理站对污染事故作出了《调查报告》。根据报告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的排污行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事发前的几次大雨造成老河湾水位上涨,后集中下泄也是事故原因之一。鉴于申请人未取得养殖证,综合该案各方因素,2013年8月怀远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9140元。

    2014年4月,申请人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是生猪养殖基地存栏的猪较多,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猪进行查封扣押,本案可以顺利执行。

    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顺利领到执行款。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