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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一些思考
作者:常照  发布时间:2014-05-09 15:26:08 打印 字号: | |

   1、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扩大适用对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10]在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本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辩护适用对象扩大至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的精神病人列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基本法的层次来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党政干部乃至整个社会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问题。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般是在工、青、妇、老、残的维权或信访部门,加挂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牌子,据了解,全国妇联系统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有2.5万多个,全国工会系统有9000多个;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大致可分为法律诊所和学生志愿组织两种情况,全国大约有30—40个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也办理少量诉讼案件。这些组织的援助对象一般都是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2月,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于1997年成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所高校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3.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大幅度增加财政拨款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就目前而言,以下方式是可行的。

   (1)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或现场开展大规模的募捐公益活动。

   (2)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多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的制度。

   (3)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师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作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制度。[11]桂林、北京等城市已经实行了这方面的做法,并受到了律师的欢迎与好评。

   (4)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对于由上述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资金,使纳入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成为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九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