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通过说理工作,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顺利拿回65000元。
2012年12月8日,被执行人葛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申请人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被执行人葛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执行人葛树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署姓名。后经申请人催要,两被执行人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诉到法院,怀远县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执行人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葛树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到期后,申请人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接案后,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现在经营“包公门业”,便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被执行人葛某要像他广告中所说的那样“古有爱民包青天,今有民爱包公门”,既然他做“包公门业”生意,要像包公那样坚持公平正义,如果他不履行就是给包公脸上抹黑,就是失去诚实信用,就是不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被执行人听后十分惭愧,表示在1个月内把钱偿还掉,同时希望法院多做申请人的工作,要申请人少要点利息。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65000元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