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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找不到 代书遗嘱无效
作者:王美琳  发布时间:2014-05-14 10:48: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常老汉有一子,一女,常老汉晚年的生活均由其女料理,其子给点生活费,老汉病重期间,其女到打印店打印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将常老汉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给其女儿继承,同时请来居委会的两名干部作为见证人并签字,常老汉在立遗嘱人处签名。但老汉去世后,儿子不服,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是打印的,应该属于代书遗嘱,虽然立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字,但打印遗嘱的为打印店的工作人员,经法院调查,该打印人不知所踪,无法确定代书遗嘱人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其财产一间门面房平均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的正文不是本人,而是由别人代书,代写的文字也可能与立遗嘱人的原话有差别,代写的过程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能更准确的还原当时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因此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的现场,其身份应当确定和适格,否则导致代书遗嘱无效。此案中,该打印遗嘱的打印者为打印店的店员,在法庭审查时,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并不在立遗嘱的现场,法院无法确定其代书人身份。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