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这个调研很久,在基层工作的一年时间,参与过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并不缺乏素材,但本身学法学专业的人有时候较真的用略带专业思维去看待这些社会工作,便显得有些许的慌乱。诚然,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它具有的战略性意义不容置疑。婚姻法也是我国基本法律,调整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结合,在践行过程中,有些问题似乎亟待解决,又似乎在极力回避。究竟是在质疑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还是拷问政策规定的不严谨?那么,仅以我个人的浅见来做这稍欠成熟的报告。
在农村计划生育过程中,条条框框规范的不少,但大多数是在具有婚姻关系状态下对婚生子女的控制,这有全国联网系统记录在案。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如何去保护?同居关系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未达法定年龄举行过结婚仪式所生子女,这样的情况居多,在农村计划生育中一般都按照正常婚生子女补办手续进行规范管理,一旦达到法定婚龄,夫妻双方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登记,所生子女顺理成为婚生子女。二是非婚姻关系下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按照婚姻法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在原有婚姻关系未接触之前不受法律保护,但其所生子女享受被抚养和受教育、继承权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下存在的生育情况该如何规范?是不是不受计划生育条例的约束?换句话说计生政策是不是对于这一块缺乏管理权?
我国法律规则规定,规章条例不能违背基本法律的精神原则,也就是说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能违背婚姻法的规定。那么同居关系下所生子女要受计划生育的约束吗?这个漏洞存在两部条例、法律中。
可能有这样的误解,反正婚外情关系所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那么也就无需婚姻关系来保障家庭和谐,岂不造成众多人口因无婚姻关系的约束而诞生?婚姻法岂不是助纣为虐?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执行的,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计生政策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毫无办法,中国人口数量如何能不居高不下?
我的浅薄见识对于存在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缺陷和漏洞,只能把注意力放在制度的完善上。
首先,婚姻法中针对非婚生子女享受权利问题,本来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享受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就让婚姻关系外的同居关系毫无顾忌,引发许多家庭纠纷。以及继承法中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其实也就默认了婚外情关系的合法合理存在。
其次,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作出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政策约束,将不再依据是否有婚姻关系,而是依据个人的所生孩子数量来定论。符合只能生一胎条件的,无论是婚姻内还是婚姻外同居关系所剩的一胎,即有了一个孩子便不能再生;符合两胎的条件,也同样只能生两胎,就严格不能超出。
同时,婚姻法取缔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更进一步,对于婚外同居关系应该按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这一违背秘法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只有两种措施同时改变,才能将法律探测到这一盲区,进行彻底补缺补漏,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