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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邮件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崔艳  发布时间:2014-05-14 11:03:07 打印 字号: | |
  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邮政EMS特快专递。针对一些被送达人路途较远的案件,邮件送达更为快捷、高效,也保证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但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收件人地址不详细、无联系方式,邮件退回率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因此邮寄信件上的收件人信息应该如法律规定般详细、具体。但实务中原告并不能获得被告详细信息,有的地址不详细,有的没有联络方式,有的姓名错误,导致邮寄送达退回率高。

  2、投递慢、售后服务差

  法律规定邮寄送达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时间上比普通邮寄快,但实务中法院采用的邮政EMS特快专递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法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寄出法律文书书后不能及时送达到被告处;拨打“11185”查询邮件送达过程,查询程序复杂,追踪结果滞后,不能确定具体投递情况;网站查询看不出收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无法确定被送达人是否知悉法律文书内容。

  3、代收现象多,回执未注明收件人与被送达人关系

  法律规定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收件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在实际投递过程中,出现非以上人员签收的现象,但在回执上未注明签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无法确认被送达人是否收到诉讼材料。

  4、邮件退回原因各异,真实性有待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笔者所在区法院退回的邮件上一般都附有一张退回单,上面并没有注明邮递次数,仅注明退回原因“电话打不通”、“地址不详”、“原址查无此人”、“当事人拒收”、“迁出旧址、新址不详”等。实务中邮件接收的工作人员与邮件送达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同为一人的情况,甚至不同为一个地区的工作人员,无法核实邮递次数是否五日内投送三次,也无法核实退回单上注明的退回原因的真实性。

  5、回执联寄回时间漫长

  笔者所在的区法院,回执联退回到立案庭的时间大约为20-30天,有的时间更长。实务中经常是书记员先将卷宗装订暂不归档,待回执联回来后再将回执联贴入卷宗,给卷宗的归档造成一定困难,浪费了档案管理资源。

  二、完善对策

  法院专递已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跨地区的送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在实践中要不断积累法院专递送达经验,充分发挥其优势,保障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是充实信息,规范化投递

  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以直接送达为主,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例如邮寄送达。实务中邮件被退回的主要原因是被送达人地址不详,其次是无联络方式,因此查明受送达人的具体地址和联络方式可以大大降低邮寄送达的退回率。法院可在收案后对需邮寄送达的案件详细询问原告知晓的被送达人信息,电话询问被告或被告的亲属,以确定被告可以收到法律文书的新地址或代收人地址;严格按照邮寄送达的相关要求详细、无误地填写邮寄单,确保文书能真正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是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对接机制

  法院邮件专递承担着成功送达的重任,如果因投递不规范导致送达失败,不仅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影响被送达人的权益。鉴于法院邮件专递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对接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使法院专递送达充分发挥其优势。法院应与邮政部门签订送达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规范投递法院邮件,明确送达期限、回执交接、投递职责、责任追究等内容。例如规定邮递人员在投递时应询问签收人是否为邮件送达本人,非本人的应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告知签收人转交送达的利害关系,保障诉讼文书顺利转交被送达人;明确规定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所在投递局五日内投递三次,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被送达人的才能将邮件退回;明确规定法院邮件无法送达时的退回期限及回执联的退回期限等。

  三是充分利用电子送达解决远途送达难问题

  为更好地解决送达难问题,Y区法院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试点工作,建立网上电子送达平台。针对远途送达,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既节省了法院人力、物力、财力,也为当事人双方到庭参加诉讼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提供了保障。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