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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起事故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4-05-19 16:47: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10月10日13时40分左右,怀远某学校学生曹某等人在操场玩耍,曹某无意中从背后推了站在操场篮球架旁边的孙某一把,导致孙政源下巴磕伤,牙齿脱落。孙某受伤后,被怀远某学校老师等送往怀远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084.88元。后经鉴定:孙某18周岁时,义齿安装一场费用约需10000元等。

分歧:

  第一种观点 孙某的受伤是由曹某无意中的推搡行为直接造成的,学校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等及时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孙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曹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学校对作为在校学生的曹某等人与同学玩耍的行为,未能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曹某本人或他人造成损失,未能及时制止曹某等人玩耍、嬉戏的行为,导致曹某无意中致伤孙某,未尽到管理和教育、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对孙政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