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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四)
作者:闻晓红 武波  发布时间:2014-05-20 15:20:0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故事]

  蚌埠市某高中女学生媛媛(15岁)在饮品店买东西时与另一中学的女生小雨(15岁)发生摩擦,两人相互责骂被同学劝开后仍不罢休,各自留下QQ号表示再“约见面”。媛媛让高年级男同学浩浩(17岁)找人替自己出气,小雨也找了社会上认的“干哥哥”王某(20岁)为其出头。当晚,浩浩与王某在网上互骂,双方约定次日下午两点在某中学门口“见面解决”。

  浩浩邀约了三个要好的同学(均已满16周岁),准备了多把刀具,于次日下午两点到达约定的学校门口。王某纠集了十余名社会青年,携带猎枪、砍刀等凶器,乘几辆出租车随后赶来,双方见面后发生械斗。王某向天空鸣放一枪,浩浩等四人见状四下逃离。王某一伙追上浩浩将其砍伤。经鉴定:浩浩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不久,浩浩和他的三个同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后认为,浩浩等四人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浩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浩浩的三个同学也被判处了刑罚。

  王某一伙作案后潜逃,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追捕中。(文中媛媛、小雨、浩浩均为化名)。

  [点评释疑]

  浩浩被他人砍伤,为什么自己还构成了犯罪?

  浩浩已满十六周岁,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媛媛、小雨均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浩浩因逞强好胜,为帮助同学“出气”与对方相约殴斗,邀集三人以上并持械斗殴,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尽管浩浩没有打伤别人,自己反而受伤了,但他的行为同样构成聚众斗殴罪。

  需要说明的是,浩浩的三个同学系积极参加者,也都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王某一伙的聚众斗殴罪行终究难逃法网。
来源:龙子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