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公司规避执行的案件。
2013年10月,蚌埠市某物业公司因物业纠纷被业主张某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案经判决由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张某23644元。上诉期内,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案经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后,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银行查询得知,蚌埠市某物业公司的开户账号存款为707元,案件无法通过强制扣划结案。2014年4月10日上午,承办法官前往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住所地主持和解工作,了解到该公司不愿意和解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该公司抗拒执行态度恶劣,承办法官于当日下午随同法警再次抵达该公司住所地送达,该公司抗拒执行并拒绝签收执行文书,承办法官采取执法记录仪记录了送达全过程,留置送达了执行文书。
基于涉案蚌埠市某物业公司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研究案件执行方案并制定了三步走的执行方案,承办法官按照预定方案展开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初期,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某物业公司系蚌埠市某投资公司开办的全资子公司,随后在银行调取了蚌埠市某物业公司在送达执行手续前一年的账户明细,发现在本案涉案期间蚌埠市某物业公司与蚌埠市某投资公司资金有大量“混同”及“转移”,该行为属于典型利用“面纱”规避执行的行为。
鉴于案件执行效率角度考虑,承办法官掌握相关公司信息后,启动第一套预定方案即采取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罚款及拘留方案以促其履行。2014年4月23日,在第一套方案“待发”之际,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一份“营业执照”,称法定代表人已变更。至此,第一套预定方案因被执行人利用公司“面纱”偷逃伎俩规避了执行方案的预期进行。在第一套方案不得力之际,启用三步方案合并“执行”的连环方案加大执行,一方面给新法定代表人重新下达执行文书,同时释明执行中更换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难逃法律惩罚干系及新法定代表人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母公司为被执行人等多项强制执行措施。
近日,被执行人蚌埠市某物业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给承办法官来电话,声称已将案款汇入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在强大执行压力下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