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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作者:郭峻野  发布时间:2014-05-22 16:37:45 打印 字号: | |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的郭骏野法官跟广大观众讲一讲有关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

  郭: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淮上区法院的一名法官,专门负责本院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下面就由我就司法鉴定方面,大家比较常见、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一些介绍,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举例说明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后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伤事故后工伤等级的鉴定,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中毒品成份及数量、酒驾、醉驾后血液酒精含量等的鉴定都是司法鉴定。下面主要就人民群众比较常见也比较关心的民事司法鉴定问题进行一些讲解。

  主持人:郭法官,您能先说说司法鉴定的目的和作用吗。

   郭:可以,司法鉴定对于普通老百姓说来可能比较陌生,说到诉讼,也就是打官司,大家肯定不陌生。那么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比如伤残等级的确定、比如笔迹是否系本人书写、比如争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等,这些问题就不是主审法官能凭借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做出准确判断的了,这时候就需要有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比如专门鉴定机构的医生、法医、痕迹检验专家、价格评估师等)先做出判断性的鉴定结论,然后由再由法官将以上的鉴定结论运用于审判,得出裁判的结果。比如护理费用的确定,我地区现行的标准一般是76元每人每天,如果某人受伤经鉴定的护理期限是30天,那么法官确定他应得的护理费赔偿额就是76元*30天,也就是2280元。也就说司法鉴定结论给法官的判决提供了依据,这就是司法鉴定的作用和目的。

  主持人:郭法官,您能就哪些案件需要做司法鉴定,以及怎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给广大观众提出些指导性的意见吗。

  郭:需要进行鉴定的民事案件一般主要有,可以举例说明如下,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因财产争议需要对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案件,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因工伤赔偿对工伤等级的鉴定,因笔迹的真伪和书写时间而进行的鉴定,因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鉴定的民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等等。

  关于司法鉴定的提起,举例说明下,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确定伤残的等级,伤者可以在事故处理阶段向交警部门提交鉴定申请,由交警部门将相关鉴定材料递交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者也可以在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交鉴定鉴定申请,由法院将相关鉴定材料递交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般鉴定机构是不接受个人委托鉴定申请的,最好大家通过交警队、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递交申请鉴定的材料。

  主持人:郭法官,您能结合下您的工作实践,谈谈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吗。

  郭:好的,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以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为例,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诉状、被鉴定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各种病历、病案等。法院根据需要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鉴定材料的质证,并由法院将质证后的鉴定材料转交有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采取双方商定、随机选定和法院指定三种方式之一,根据情况选择适用。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流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院会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用,通知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通知有关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直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下面讲两个案例,是关于不宜于做司法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的提出要考虑诉讼效果,在我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方面为了排除1300多元非医保用药的赔偿,交纳了900元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这样就让司法效果和司法效率大打折扣,本来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双方费用承担划分的问题,结果产生了更大的费用,如果双方能各让一步,完全有可能用这900元鉴定费用的支出,转而来弥补原告1300元非医保用药的损失。

  司法鉴定还应当考虑是否能达到诉讼目的,我院受理的一起返还财物的案件,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就是被告父母),未成年人被告涉嫌盗窃原告财物,由于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方就以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方返还财物。在诉讼中被告方提出精神病鉴定,认为只要是涉嫌盗窃的被告构成精神病,被告方就可以不负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误读,被告方是否应当返还财物的前提是是否盗窃了财物,如果盗窃了,即使本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不承担民事责任,她的监护人(父母)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案件是有无盗窃事实之争,而不是未成年被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能力之争,无论是否构成精神障碍都不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后来经我和承办案件的法官的释明,被告方撤回了鉴定的申请。

  主持人:谢谢郭法官的讲解,谢谢广大观众的收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
来源:淮上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