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26日10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皖C99BB”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怀远县龙亢镇境内潘湾路段将杨某撞倒后至其重伤。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3天,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
“皖C99BB”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挂靠在怀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故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怀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每年收取陈某挂靠费每月1500元。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损计440386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尚余140386元。
上述情况下,怀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分歧:
第一种观点 怀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应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挂靠单位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人的控制之下,挂靠单位既不能既不能支配车辆的形式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该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精神,刘某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对杨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怀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造成车辆的挂靠公司,应该对路某等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