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故事]
蚌埠市某中学高中男生大勇(17周岁),喜欢上了同班的一个女生,但那个女生似乎对自己不感兴趣,却与同班另一个男同学军军很要好。每次大勇看见军军与那个女生交往就很恼火,一直想着要教训一下军军。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大勇到学校上课时,从家里带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放学回家的路上大勇一直尾随着军军。当军军走到一处偏僻的路段时,大勇冲上前去,朝军军前胸刺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后军军经医院救治方脱离危险。经鉴定:军军被刀刺伤造成开放性血气胸,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大勇作案后躲回家中,大勇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带着大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军军医疗费8万元,双方家庭达成了和解。军军和他的家人谅解了大勇的鲁莽行为。
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后认为,大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大勇犯罪以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大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文中大勇、军军均为化名)。
[点评释疑]
故意伤害他人会怎么处理?另外,什么是自首?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年满十四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自首是指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