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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履行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4-05-26 15:53: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2月7日,宋常保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YSW-052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常保购买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小区9栋S-107号商住房屋1-2层,宋常保于2013年2月7日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867200元,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宋常保如约履行了购房款。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宋常保多次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宋常保于2014年1月21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2月28日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又将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小区9栋S-107号商住房屋1-2层与刘阳签订了一份编号为YSW-06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

    判决:宋常保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SW-052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宋常保按约向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且宋常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优先于刘阳的签订,故对宋常保要求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交付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小区9栋S-107号商住房屋1-2层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宋常保继续履行签订的编号为YSW-052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小区9栋S-107号商住房屋1-2层交付原告宋常保;

    问题: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履行?

    分析: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受让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占有该记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具或者占有人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前一顺位的优先于后一顺位,即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于合法事有房屋,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于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本案中,宋常保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宋常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优先于刘阳的签订,本案按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保护了宋常保的权利。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