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6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来自四川的感谢信,感谢信写到:“我是一名来自四川省三台县的农民工……,感谢怀远县法院执行局给我执行来血汗钱,并简化手续,将2万元执行款汇入我的银行卡。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农民工的保护神……”。
张明是四川省三台县的农民,2009年来到淮南市一建筑工地打工,通过结算,包工头吴某共欠其工资款2万元,经张明多次催要,吴某总是躲避不见,甚至连电话也不接,玩起了“失踪”,无奈,2010年5月,张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给付工资款2万元。2010年6月,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明工资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吴某一家长期在外地,很少回家,家中除了三间平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进行,只好中止执行。但执行法官没有停止采取执行措施,定期到银行查询吴某及其妻子的银行存款。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5月30日,执行法官查询到吴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5万余元,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将2万元执行款扣划至法院帐户,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因为张明远在一千五百多公里外的四川,来怀远领款不方便,而且来回费用很高,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执行法官请示院长同意,简化领款手续,将2万元执行款直接汇入张明的银行帐户,张明收到执行款后,将收条邮寄到法院,案结事了,农民工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