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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证人?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4-06-12 16:19:28 打印 字号: | |

    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对此学界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作为非自然人的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理由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将自己的作证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别人感知,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机能,不能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印象与感受,也不能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印象与感受表达出来。此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原被告以及法院的询问,那么单位这一非自然人如何接受原被告的询问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替单位出庭作证,没有诉讼依据,这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相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可以作为证人。我国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是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依据。另外,从民事主体的发展来讲,民事主体的发展也经历了从自然人到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逐渐扩大过程。的确单位是不具有生理机能,但是单位作为拟制法人也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代表,代表单位作证,表达的是单位的意思,也就是单位的意思通过其代表人表述出来,这与代表人自己的意思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单位作为证人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法律的可能性。首先,单位作为证人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是必要的。例如,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的记录证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当事人的存款证明,企业单位出具的职工的基本情况以及工资证明。从实践的角度上讲,单位作为证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确实客观存在的。其次,单位作为证人在法律上也是可能的,有理论依据。笔者在前文也已经提到,单位与其成员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单位是法律人,单位的成员是成员自身,不能代替单位。单位在活动的过程中要通过其成员形成单位自己的意思,但是这种意思一旦形成就归属于单位自身,这种意思与其成员的意思是相独立和区别的,单位的意思法律效果归属于单位,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单位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单位毕竟是法律上的拟制人,作为证人法律应当做出严格的规定。单位作为证人可以由其负责人就其负责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项作证,他们的作证也代表了单位对此的意思,同时这些负责人要单位出具证明方能代表单位出庭作证,并由有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这样才能将单位成员的意思与单位的意思相区别,确保单位的意思得到准确的表达。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