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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过错 可否认定工伤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4-06-13 15:48: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两原告之子花某系第三人毛某经营的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2年5月到某公司从事货物看管、搬运及销售等工作。2012年8月14日上午,花某和驾驶员王某按照毛某的安排由王某开车一起去固镇销售货物。下午15时许,花某无证独自驾驶毛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中,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路南侧的树上,当场死亡。该事发地不是其工作所需经过的路线。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花某与第三人毛某经营的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1月7日,花某的父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院病历材料各一份。被告人社局依法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做出《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花某死亡情形不符合认定或视同认定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认定工伤。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作为负责承办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其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行道树,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花某开车经过的路线也不是与销售货物相关的路线,故花某开车的行为与其从事的工作也无关,其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故原告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市人社局做出的《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20130312号《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评析】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涉及的主要是“花某死亡的时间、地点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认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立法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劳动保护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能获经济补偿,但工伤保护的范围应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考虑,对以上因素可以有合理延伸,但不能过于延伸。本案,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出差期间,未经驾驶员同意,擅自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行道树,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花某开车经过的路线也不是与销售货物相关的路线,故花某开车的行为与其从事的工作也无关,其死亡原因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蚌山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