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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管理费,车辆受损能否起诉物业赔偿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4-06-13 16:35:51 打印 字号: | |

    案例:沈某所在的小区有车棚,沈某的摩托车平时都停放在里面,车棚由物业管理。2013年元月,沈某交了600存车费。2014年初的一天,沈某发现其放在停车棚的摩托车不见了。沈某向物业反映了情况,还打了“110”报警。如今,四个月多过去了,案子没破。沈某认为,摩托车被盗是物业没有尽到看管责任,于是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3000元。物业则认为,沈某交的600元是2013年的存车费,2014年的存车费沈某还没有交,物业是无偿保管,对于电动车摩托车的丢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赔偿。沈某认为,其没有拒交存车费,丢车的时间是2014年初,小区物业没有向其收取存车费,怎么能把没缴纳2014年存车费的责任推到其身上?

    问题:没交管理费的车辆受损,能起诉物业赔偿吗?

    解答:物业有保障小区居民财产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另行收取管理费的车棚,保障财产安全是必然要求。沈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车棚,与物业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作为保管人,物业应当妥善保管。保管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发生财物毁损、灭失时,责任承担是不同的。有偿保管,责无旁贷,无偿保管,则在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沈某与物业之间成立保管合同是无疑的,但是有争议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合同还是有偿的保管合同。2013年初,沈某交了600元存车费,与小区物业建立了有偿保管合同。2013年结束了,2014年开始,作为保管人,小区物业有善意提醒的义务,但物业没有提醒,没有催交,并允许沈某继续存车,应当视为原有偿保管合同的继续,小区物业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而沈某要履行补交存车费的义务。在保管期间,沈某的车辆丢失了,小区物业应当赔偿。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