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务单位按期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34万元汇入法院帐户。
该院在执行张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供,薛某在浙江某建工集团公司国电蚌埠电厂工程项目经理部有34万元工程款。得到线索后,执行法官迅速到该项目经理部进行调查,并查阅了薛某所承建工程的账目。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确认,浙江某建工集团公司国电蚌埠电厂工程项目经理部共欠薛某工程款34万元,并由该项目经理部出具了欠薛某到期债务的证明。
2014年6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向浙江某建工集团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其在15日内将对薛某所负到期债务34万元汇入法院帐户,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接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2014年6月13日,浙江某建工集团公司国电蚌埠电厂工程项目经理部将34万元汇入了我院执行帐户,并电话通知了执行法官,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