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属于私法,当然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也有所不同,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刑法看行为,而民法看关系。刑法注重的是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强调的是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可能害”,因此其着重看行为;而民法则注重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强调的是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害”,因此其着重看关系。
具体到生命开始和终止标准的问题上,民法和刑法当然也存在区别。关于生命终止的标准,民法上生命的终止是以医生开具死亡单据为标准的,而刑法研究的是医生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开具死亡单据的。民法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死亡,因为死亡单据一开,人的权利义务就开始产生变化。刑法是从行为角度看死亡,因此关心的是死亡的结果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同样,关于生命开始的标准,民法和刑法也存在区别。刑法以独立呼吸作为生命开始的标志,这就意味着胎儿不属于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有生命之人,不存在有“生命”被非法剥夺的可能性,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对怀孕妇女腹中的胎儿进行打击的话,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可能构成对怀孕妇女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所有堕胎的行为也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与我们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明显违背的,因此我们认定堕胎行为是合法的。而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严格执行这一原则,必然会导致即将出生的胎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民法中为了充分保护胎儿的利益,赋予了胎儿一些具体的民事权利,比如胎儿也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