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那么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运输公司还是属于实际出资人?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运输公司。车辆属于准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是运输公司所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购买了车辆,但是没有在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只是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内部协议,这不足以产生公示效应,车辆的归属权应当属于运输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实际出资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实际上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管所的过户登记才能生效;反之我国的合同法却明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界限,动产一旦交付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作为动产的机动车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也可以从挂靠的性质来分析挂靠车辆的所有权。挂靠就是实际车主以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定期向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车主自己经营,自负盈亏,挂靠公司是不对挂靠车辆负任何责任的,他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上讲,挂靠公司没有实际出资,没有负责挂靠车辆的经营管理,当然挂靠车辆不应当属于挂靠公司所有。此外,车管所对于车辆的登记只是一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国家对于车辆这一特殊的交通工具监督管理的需要,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登记本身并不涉及交易行为的效力,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这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实际出资人而不应当属于挂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