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中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尚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喜忧掺半,司法体制的滞后、案件管辖不合理、审判效率不够高,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本文据此提出了改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构想。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独占权利。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途径,其中,司法保护是最为有力的途径,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立法还不够健全,特别是现行司法体制难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快、类型变化大、审理难度高等现实需要,改革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制势在必行。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上升的趋势,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比德国、法国、日本、韩国都要大。据统计,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同比分别增长38.86%和39.51%;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1件,同比下降3.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5件,同比增长128.42%;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642件和765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增长17.17%和18.1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294件和224件,同比分别增长164.86%和105.50%。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审结2470件,同比上升3.30%。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处于稳步推进的状态,诉讼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此外,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707件和5504件,同比分别增长42.96%和39.62%;生效判决人数1005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7892人。上述数据表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自1996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除了具有纠纷发生地区相对集中、影响增大、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多且案件类型多样、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等原有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侵权案件高额索赔和判决高额赔偿的情形增多,少数案件的索赔额高达人民币2亿元以上、美元3000万元以上,而上千万元人民币的索赔案件则屡见不鲜,同时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也有大幅提高,表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经济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案件、新问题增多,以数字化技术应用于网络为例,带来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新纠纷、新问题。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人民法院均受理了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三是连环案件、系列案件以及权属、侵权与合同关系混合的案件等明显增多,说明对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容易发生多种争议,且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较为常见。知识产权案件的这些新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难度有所加大,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进展: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对权利的各种救济措施;努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保证高质量的审判结果。但是,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滞后问题正在日益凸现出来。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起步较晚,直到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才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设立知识产权庭,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此后,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的一些基层法院也设立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统一、稳定、准确,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存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系统的分工,三大系统间缺少合作与交流,使本来应当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尺度未能实现协调、统一、稳定、准确。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新修改后的《专利法》限制了专利管理机关对民事赔偿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即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经专利机关处理后仅就赔偿请求起诉的,由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这种处理办法将性质相同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审理,导致判断方法、处理原则和归责尺度的差异,即使在同一地区,知识产权的司法标准也不能协调统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的界限,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分别掌握,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准确规范。
同时还应看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法均是有行政、民事和刑事规定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行政确权(限于专利、商标)、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并行,而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的核心问题,基础均是对知识产权之对象、法律保护手段的深入理解。从目前的情况看,困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基本问题是: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分散审理;专利、商标审批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承担了90%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不堪重负;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裁判的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充当行政被告,挫伤积极性。有鉴于此,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因而主张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即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判。其实,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成功的“吃螃蟹”者,如: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除审理民事案件外,还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部分行政案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很早就开始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福建省高院拟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庭一并审理。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构想
鉴于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坚持大胆的改革和创新,积极推行适应新形势下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体制,理顺审判管辖关系,切实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审判,更好地为知识经济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一)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在目前诉讼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规定为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终极目标是所有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全部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二)设立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专业法院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序应当是:明确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同时对“双方案件”,专利局、商标局不作被告;在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的前提下,使人民法院名符其实地承担起对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确权案件的实质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未来适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专业法院——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该高院可独立设立,也可半独立地存在于北京高级法院之中。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可在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基础上,结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行政庭抽调人员组成。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至法院的行政确权案件的一审。
(三)构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和谐关系并减少审级
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以往过分强调司法审查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倾向于滥用权力”。 相反,没有强调另一个方面,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中平衡的两个系统,两个系统共同为使用者、民众服务。从使用者、民众眼光,行政机关处理一遍民事纠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处理一遍民事纠纷,均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公共权力作出裁决,审理次数已经足够。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程序,采用或原则上采用了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审查决定公开原则,从用户角度出发,有关案件已经过行政机关的拟司法或称司法化审理。建议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等形式决定,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仍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上诉审设定法定条件。
(四)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身份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为规定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在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保证专利、商标遵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这一根本目的来说,均存在缺陷。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关键要解决授予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专利、商标遵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司法审查的目的,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司法审查中可以相互替换的手段。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在诉讼程序、审查标准上实际是自成体系。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统一适用行政诉讼法,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的实践有很大差异,建议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等形式,规定对专利、商标申请是否应当核准的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对核准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应当继续有效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
(五)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而这一原则不应该适用于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明智的作法是:在核准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应当继续有效的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作被告,而由在行政程序中胜出的请求人、权利人作为被告,行政审查机关应法院要求或依职权主动申请,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应作为被告。由于法院行政庭甚至知识产权庭对案件法律状态、事实证据的认识,与专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不一致,导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败诉,在强调依法行政的环境下,败诉结果直接导致行政机关对中立裁决的案件,丧失作出行政决定的积极性。只对必须查处的专利、商标、版权行政违法案件,主动作出行政决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引入国外行政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等形式,先进行试点。对行政机关中立裁决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有关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甚至直接进行民事诉讼。
核准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应当继续有效的诉讼,实际上是由私人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机关只是被动地裁决,其自身并非真正的私人权利之利害关系人。由行政机关代替一方作为被告,实际上重复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该专利、商标是否应当无效、撤销。尤其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本质上是由胜诉一方提供的,并非自己的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用别人提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违背了诉讼的根本性质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这些本质问题,导致一系列不良现象发生:如行政机关诉讼积极性不高,使真正民事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有损行政机关权威;压制了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腐败等。
(六)大力培训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可以说,没有过硬的专业审判人才队伍,要想成功实现司法体制改革是一句空话。目前,从诉讼制度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交叉询问,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鉴定的鉴定人也可以进行询问。同时,还规定了完备的鉴定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鉴定。此外,根据案情的需要,法官也可以通过咨询某一领域技术专家的方式帮助对涉案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但是,仅仅靠这些,还远不能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因为技术专家很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相对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且某一领域技术专家一般仅精通某特定领域的技术知识。
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由于历史原因和专业领域的限制,知识产权法官往往仅对某技术领域的常识有所了解而不掌握、也不可能掌握诸多技术领域的专门知识。所以,知识产权审判中对法官的领域广泛和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的挑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大。因此,为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法官对专门技术的认知问题,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要从制度层面和法官培训等各方面来解决。在今后的法官培训中,应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讲授科技常识和最新科技发展情况。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应开设知识产权专业,适时招收这一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并为法官进修培训和攻读在职研究生提供必要条件和机会。各级法院应有计划选送法官到国外进修学习,或邀请国外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来我国为法官举办专题讲座,帮助法官提高审判技能和水平。
当今,人类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不仅是力量,更是财富。切实依法保护好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国际利益和经济安全,有利于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1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集体学习时指出:“知识产权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还特别强调“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各级司法机关要在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特殊职能,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的正常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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