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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相关纠纷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4-07-01 15:48: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0年,梅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1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2003年12月4日生育一子,2008年9月2日双方在怀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24日,梅某与刘某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梅某与刘某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于2011年3月购买了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城社区西湾农贸市场北侧住房1至4层,2012年双方又在购买的房屋后边连接建造住房,现用于碧水缘休闲浴场的经营,该房屋尚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现梅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西湾菜市碧水缘1至4层的房屋由梅某居住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梅某的起诉。

    问题:法院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相关纠纷?

    分析: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处理;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一类案件民事审判中平时遇到的不少,处理这类案件应按上述思路处理。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