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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混淆的合同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以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之别分析
作者:崇仪梅  发布时间:2014-07-04 17:02:2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对于受诉法院来说,有无管辖权亦是审查之重,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对于易区分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不难确定,而对于易混淆的合同纠纷来说,则要从合同的性质去判断诉讼的类型从而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有相似之处,两者易混淆,而依据这两种合同所提起的诉讼所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又不一样。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因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上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立案法官首先应确定诉讼所涉及的合同性质,从而判断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从《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人独立完成约定工作,承揽人承担工作中的意外风险责任。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特点外,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可从上述8个方面来把握好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合同的区别,从而准确确定诉讼纷争的性质,这样才能选对管辖法院,从而快速的、充分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