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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法院:善用信用惩戒 破解执行之困
作者:孙冬冬  发布时间:2014-07-04 17:05:3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诚信乃是立人之本,诚信乃是企业之魂。违背诚信原则,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满足一定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将会面临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为执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是促进执行工作进一步快速有效进行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积极尝试。

    怀远法院在深入贯彻学习该《规定》的同时,更致力于如何将该信用惩戒措施灵活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去。不久前,执行法官就灵活运用信用惩戒威慑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依法履行义务,从而圆满解决了一起涉失信被执行人案件。

    2013年10月中旬,我院执行局接到一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某、孙某10万余元及利息。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了解了案件事实情况,原来,根据法院已生效判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某及孙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某10万余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曾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过,且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履行5万元,剩余欠款拒不履行。遂第二次向法院提交对剩余欠款及利息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仔细了解情况后,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及孙某的账户,但是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明显远远不足。此时,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对其进行释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卢某及孙某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其讲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利害关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还将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在执行法官一番释法后,被执行人卢某及孙某充分认识到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企业发展的不利之处,在法律威严的威慑下,在执行法官的督促劝导下,主动履行了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的义务,至此,一起涉失信被执行人案件得以快速、圆满了结。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