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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4-07-08 16:32:49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与盗窃罪非常容易混淆,因此正确界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这两个罪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的手段都可以是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都可以是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物,而且两个罪都必须是故意的行为。

    这两罪的不同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犯罪的前提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也就是说,是在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持有人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第二,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发生在持有他人的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之前,换句话说,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的委托保管物、拾得的他人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的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其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这一点与侵占罪以“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有着很大的差别。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