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为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一部分。本文针对五河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归纳,以此形成调研报告。
法院自2010年至今共计审理了16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其中6个案件已经撤诉,7个案件已经调解,仅有3个案件是判决的。经过对以上案件的研究、分析,可以归纳出该类案件以下的认识。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整体数量不多,诉讼请求的数额适中
相比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所占的比重较少,而且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其诉讼请求的数额普遍不是很高,最终审理结果与诉请差距不太大,我院这四年来调解、判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共计10件,其总的诉讼请求数额是1054282元,平均到每个案件有10万元左右。
(二)医院的过错类型不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多大。在上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已经认定的医院的诊疗具有过错的案件,其过错类型各异,主要表现为:
1、手术中使用的器材质量不达标。比如某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内固定手术时,使用的钢板质量不好,手术后钢板在患者体内断裂,造成患者的伤情恶化。
2、医院的诊疗程序不完善,只是就某个病情的本身做检查,而不对其它可能产生影响的环节进行检查。比如医院在对患者实施药物性流产之前,并没有对该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排除用药的排他性,该患者恰恰患有原发性肝癌,医院因没有做检查,其在用药过程中出现失误,药物流产所用的药物是肝病的禁忌药,医院却将禁忌药用在患者身上,导致患者肝癌破裂出血,加快患者死亡速度。
3、医院的责任心不强,会有错误诊断的发生,并且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时没有释明或者释明不够,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比如医院在为产妇进行接生的过程中,在产前的检查中没有查出“巨大儿”,在分娩的过程中造成婴儿受伤,而医院在术前没有对患者及其家属释明手术的风险。
4、医院的医疗技术不过关,诊疗过程中出现失误。比如医院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出现失误,导致手术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5、医院实施诊疗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往往延误患者的最佳诊疗时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医学专业性,法院在认定医院是否具有诊疗过错以及过错比例时,往往需要依据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或者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从而导致审理周期的延长。
(四)撤诉率高、调解率高。
由于医疗损害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患者本身,而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方面的能力不足、精力有限,导致许多案件撤诉;许多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调解,一方面是办案法官能够准确把握医患矛盾焦点,另一方面也是医患关系之间的妥协。
(五)患者的胜诉率高,医院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我院近四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了撤诉的案件,其余的案件只有一个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其余案件医院都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既反映出了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也反映了医院的诊疗行为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激励医院规范自身的诊疗活动。
二、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因果关系及比例的认定比较困难
医疗损害案件的难点问题就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认定的比例,因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医疗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单纯的一因一果;有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比如患者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怠于行使救助义务,致使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助成型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是医院的过失和患者自身原因的特殊体质共同造成的。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是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首要解决的难题。
(二)重复鉴定、过度依赖鉴定困扰着法院的审理活动
法官往往欠缺专业的医学知识,而由于该类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认定关键问题的时候需要依靠司法鉴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作出相关规定,所以容易造成司法鉴定在审理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1、盲目鉴定。不论案件是否需要鉴定,只要涉及到医学知识,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直意见,就进行鉴定。
2、滥用重新鉴定。在有些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原有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常常不加审查该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合理,就准许重新鉴定,因此会导致一个案件中多个鉴定意见,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更是拖延了诉讼周期。
3、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审判实践中,存在法院忽视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质,对鉴定意见不加审查便直接采信的情况,结果是过度的依赖鉴定意见,将鉴定意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三、展望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司法鉴定方面
完善司法鉴定的审查机制,不能忽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属性,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必要时应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样能够更清晰的查明带有医学专业性的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一方申请鉴定,经法院指定到合肥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询问鉴定人后查明,鉴定人带着同情的心态,为了适当的照顾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稍微将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比例提高了一点,但是实际上是没有鉴定书上写的那样高。经过法庭询问鉴定人员的这一环节,双方当事人都理解了其中的缘由,从而使该案得到顺利的调解。因此关于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亟待完善。
(二)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审判理念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之所以如此受到重视,不仅是因为涉及到个人的身体权益, 更重要的是医疗事业关乎全人类的利益,医疗事业的发展是全人类的福音。因此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保障患者健康权利与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做到两者兼顾。如果过度的偏向患者,会大大的减少医院救死扶伤的积极性,造成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缩手缩脚,不敢实施创新的科学疗法,最终会阻碍医疗事业的进步,这也是人类的一大损失,实际上最终的受害者是患者自己;如果偏向医院,让医院承担较少的责任,那么会导致医院不积极的规范自己的诊疗行为,懈怠其应有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不利于医疗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因此法官在审理个案中运用协调发展的审判理念,兼顾公平与公益,既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又不让医院背负沉重的负担,促进医患关系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