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3年许某与其妻子代某、马某、王某、刘某、张某等均在同一个工地上打工,其中代某与马某的妻子是同祖父的堂姐妹,许某、代某住一个工棚简易房间,马某、王某、刘某、张某四人住另一个房间。一天傍晚下班后,因马某有中午剩下的鸭子和猪头肉,就邀请许某前去房间喝啤酒等酒,两人边喝边聊,一个小时后因为要上班,就都去上班了。许某到工地吐酒了,不能干活,领导就让许某回去休息了,许某便独自回去休息。晚上10点钟左右代某下班回到房间,没有在意看望许某,到夜间发现许某已经死亡。许某死亡后被家人拉回老家火化,在火化前并没有做尸检,没有对许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许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作为同桌饮酒的马某、王某、刘某、张某,要求四被告承担因同桌饮酒造成许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其争议焦点是被告对于许某饮酒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许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赔偿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许某的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许某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许某已经死亡并且被火化的事实;录音资料、证人证言证明许某应马某的邀请去马某家喝酒,醉酒后死亡的事实。被告马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该证人证明其与马某、许某都是熟人,其与马某开玩笑说到马某处喝酒,许某说他也去,后来该证人有事走了,许某去的。其他三位被告均辩称他们虽与马某住一屋,但是并不认识许某,更没有和他一起喝酒。
法庭经审理查明了以上的案件事实,遂作出如下判决: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2000元;驳回原告对其他三位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中国是个传统文化占主导的国度,历来人际交往中都有此习惯,亲朋好友间相聚难免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用酒来促进彼此间的感情。然而现实中,酒虽然可以促进感情,增进友谊,有时却会伤害健康,乃至夺人性命。
本案原告以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此从理论上讲,本案应该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
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可构成侵权责任即:(1)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2)损害结果,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处于过错或者过失的状态。
在共同饮酒致死的侵权案件中,共同饮酒人需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可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共同饮酒人的饮酒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饮酒行为本身无对错,正常的饮酒是共同饮酒人之间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饮酒行为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违反法定义务,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其次,有无造成损害结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再次,有无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必须条件。死亡本身是很正常的自然现象,引起死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饮酒是否是死亡的原因,是何种原因,这个问题在案件中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在此类案件中,有无因果关系通常是按照法医学检验报告来认定的,如血液中乙醇含量已经达到致死量,极容易引起醉酒致死,可以认定饮酒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血液中乙醇含量只是达到了中毒量,但是却诱发了死者的其它病情,比如心脏病、冠心病、脑梗塞等疾病,但是在正常情况下,这些病不会导致人突然死亡,在酒精的介入下,这些疾病发作,在酒精与疾病的综合作用下导致人突然死亡,此时饮酒便是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力;如死者只是饮用了正常的酒量,却诱发了自身潜在疾病的发生,最终导致死亡,此时并不能认定饮酒史造成死亡的原因等等情况。因此如何确定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最终要看法医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最后,关于过错方面,考察共同饮酒人的主观过错,主要看共同饮酒人主观上有无恶意或者过失。什么是主观上的恶意?比如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而仍然劝其饮酒;强行灌酒、强劝他人喝超量的酒;明知他人酒后要驾驶机动车,而仍然劝其喝酒;劝他人喝醉后,放任他人自行离去等等情形。共同饮酒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因素。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在饮酒死者与共同饮酒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分担?是否还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法理的精神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已经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了,为了实现公平理念、保障死者家属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宁让生者冤,不让死者亏,酌情让共同饮酒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以慰死者在天之灵,缓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
结合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死者尸体没有做法医学尸检,不能从科学方面确定死者死亡的真实原因,因此也无法认定死亡的事实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基于被告马某、死者许某对于饮酒的情况均无过错,而马某确实和许某一起喝酒了,基于公平原则、人情道德,酌情判决马某给予适当的补偿,遂作出本案的判决。